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為什么會無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2-21 15:00:07
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及“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村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原則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有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通過交易手段取得該村農村房屋所有權,如果賣方沒有不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的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會由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
因此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一定要注意買房的身份情況,再要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最后還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系相聯系,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有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通過交易手段取得該村農村房屋所有權,如果賣方沒有不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的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會由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
因此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一定要注意買房的身份情況,再要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最后還要看合同是否履行交付占有使用。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