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房屋買賣,業主違約怎么辦?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1-06-28 15:52:13
房屋轉讓方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
案號:(20XX)穗仲莞案字第XXXXX號
關鍵字:東莞房產買賣合同 拒絕履行 仲裁 雙倍定金
【案情介紹】
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王XX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轉讓位于東莞市厚街XX小區的房產給申請人,案涉房屋總價款為35萬元,其中定金30000元。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30000元,后被申請人要求增加支付定金50000元,申請人也同意并實際增加支付了定金50000元。申請人支付定金后,多次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贖樓等手續,被申請人均不予理睬,并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申請人支付50000元首付款,申請人為了能順利履行合同,提前支付了50000元首付款,然而被申請人收到后仍然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辦理贖樓還款過戶手續,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以達到不出售房屋給申請人目的。
【律師分析】
在收集、調查相關證據的基礎上,研究案情,查找對應法律規定、政策文件后,嚴律師分析歸納出如下幾點。
通過以上分析,法鑄團隊制定出詳細訴訟策略,準備好證據材料,最終整理出仲裁申請書,提出最符合原告合法權益的仲裁請求、事實理由及依據。
申請人訴稱:一、請求依法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易合同關系;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承擔雙倍定金責任80000元、首付款50000元,中介費40000元;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違約金,以雙倍定金160000元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從申請裁決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四、本案的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辨稱: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答辯,亦未出庭答辯。
【仲裁意見】
案號:(20XX)穗仲莞案字第XXXXX號
關鍵字:東莞房產買賣合同 拒絕履行 仲裁 雙倍定金
【案情介紹】
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王XX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轉讓位于東莞市厚街XX小區的房產給申請人,案涉房屋總價款為35萬元,其中定金30000元。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定金30000元,后被申請人要求增加支付定金50000元,申請人也同意并實際增加支付了定金50000元。申請人支付定金后,多次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贖樓等手續,被申請人均不予理睬,并以經濟困難為由要求申請人支付50000元首付款,申請人為了能順利履行合同,提前支付了50000元首付款,然而被申請人收到后仍然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辦理贖樓還款過戶手續,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以達到不出售房屋給申請人目的。
【律師分析】
在收集、調查相關證據的基礎上,研究案情,查找對應法律規定、政策文件后,嚴律師分析歸納出如下幾點。
- 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約定多次收取申請人定金及首付款,但均不辦理贖樓還款手續,未能轉讓房屋,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以及提出返還已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中介費的主張于法有據。
-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被申請人在收取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致使不能達到申請人目的的,被申請人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條款。該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返還定金。遂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主張雙倍定金責任有理有據。
通過以上分析,法鑄團隊制定出詳細訴訟策略,準備好證據材料,最終整理出仲裁申請書,提出最符合原告合法權益的仲裁請求、事實理由及依據。
申請人訴稱:一、請求依法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易合同關系;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承擔雙倍定金責任80000元、首付款50000元,中介費40000元;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違約金,以雙倍定金160000元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從申請裁決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四、本案的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被申請人辨稱:被申請人未提交書面答辯,亦未出庭答辯。
【仲裁意見】
- 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是各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約主體適格,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
- 關于申請人要求解除〈房地產轉讓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易合同關系的請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收到定金80000元及首付款50000元之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配合中介辦理任何手續,至今也不辦理贖樓還款手續,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已經無法達到申請人購買案涉房產的目的。被申請人經東莞分會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未提供證據,也未對申請人的主張提出異議,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關于房產交易合同關系的請求有事及法律依據,仲裁庭予以支持。
- 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首期款及支付中介費的請求。根據查明的事實,申請人已經實際向被申請人支付了定金80000元,因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案涉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房地產轉讓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在收取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之條款導致不能將該物業售于申請人,則被申請人須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以彌補申請人。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定金160000元的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符合合同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綜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160000元、返還首期款50000元,并支付中介費31200元。
- 關于申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被申請人應當以雙倍定金16000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仲裁庭認為,在裁決作出之前,被申請人的履行本裁決的情況不得而知,在被申請人未按本裁決書履行裁決義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 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的請求,本案糾紛因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且此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 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易合同關系;
-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支付中介費以及返還首期金額;
- 案件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