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違約的情況有幾種?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4-19 18:30:49
1、賣方以出售房屋時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一致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依據現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財產,賣方在出賣時需經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同意;否則就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司法實踐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時沒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認為借口,要求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是,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買方在買房時很難判斷其所購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2、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價格不同的房屋買賣合同,當房屋成交價格發生爭議時,賣方要求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國家一直在以調控二手房交易稅費的方式調控房價,尤其以增加賣方房屋交易稅費為特點。為了促成交易,在買賣雙方的價格拉鋸戰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議雙方簽訂兩份合同(俗稱“陰陽合同”):一份是在交易辦理納稅申報以及過戶手續時使用的,這份合同上的交易價格比真實價格要低;另一份則是買賣雙方及中介機構共同簽署的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這份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上簽訂的價格才是真實的交易價格。
3、賣方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實踐中主要是期房轉讓。賣方購買了預售商品房后,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后來又因為房價上漲要求毀約,請求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和“期房限轉”的規定,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