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返還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08 17:00:00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若是購房者和開發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開發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定金,少則千元,多則上萬元。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開發商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時,購房者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