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惡意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5-11 18:27:12
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對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后期不論什么原因出現變更,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開發商在賣房時,其相應的規劃也是合同要約,即使小區后期規劃變更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開發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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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開發商在賣房時,其相應的規劃也是合同要約,即使小區后期規劃變更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開發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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