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罰款怎么處理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8-30 11:49:19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并無權利實施罰款行為,因為罰款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處罰手段。
然而,在勞動者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時,單位可以采取從其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以彌補損失的措施,但是每月扣除的額度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員工辭職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類情況:
首先,勞動者可依照法定程序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例如當用人單位存在諸如對職工進行暴力或恐嚇等惡劣手段,強制員工繼續工作或者未按合法約定足額支付薪資等行為時,任何時間內,員工都有權行使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其次,若勞動者在自身意愿的支持下,可以選擇提前30天,并以書面形式主動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也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在雙方共同公正平等的基礎上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解除勞動合同。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并無權利實施罰款行為,因為罰款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處罰手段。
然而,在勞動者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遭受經濟損失時,單位可以采取從其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以彌補損失的措施,但是每月扣除的額度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員工辭職通常可以分為以下三類情況:
首先,勞動者可依照法定程序立即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例如當用人單位存在諸如對職工進行暴力或恐嚇等惡劣手段,強制員工繼續工作或者未按合法約定足額支付薪資等行為時,任何時間內,員工都有權行使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其次,若勞動者在自身意愿的支持下,可以選擇提前30天,并以書面形式主動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也可以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在雙方共同公正平等的基礎上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之后,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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