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會判離婚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8-26 10:45:31
關于訴訟離婚中的分居期限規定為需連續分居達兩年以上,且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才得以判定離婚生效。法院對于離婚申請的批準需要參考夫妻之間的情感狀況是否已經達到破裂程度,并且經過調解后仍然無法挽回的情況。而在這些具體的判斷標準中,夫妻間因感情不和導致的持續分居兩年便是其中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由一方自外所居住之房屋租約書;
2.雙方所簽署之白紙黑字書面分居協議書,需特別留意必須是書面形式,如僅為口頭協議,建議進行錄音以備后患,若一方否認該分居事實,那么將難以證明其確實發生。
3.向對方發送之書面分居通知函,建議通過郵政快遞方式送達,并在附注欄中注明“分居”字樣,同時妥善保存郵寄憑證,自郵寄之日起至正式提出離婚申請期間,均視為夫妻分居期。
4.雙方往來之短信、電話錄音、聊天記錄及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且處于分居狀態的相關證據。
5.能夠證實夫妻雙方已實際分居的證人證言,然而鑒于證人與夫妻中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關系,且分居乃屬夫妻“家務事”范疇,故單憑證人證言恐難以令法院采信,仍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由一方自外所居住之房屋租約書;
2.雙方所簽署之白紙黑字書面分居協議書,需特別留意必須是書面形式,如僅為口頭協議,建議進行錄音以備后患,若一方否認該分居事實,那么將難以證明其確實發生。
3.向對方發送之書面分居通知函,建議通過郵政快遞方式送達,并在附注欄中注明“分居”字樣,同時妥善保存郵寄憑證,自郵寄之日起至正式提出離婚申請期間,均視為夫妻分居期。
4.雙方往來之短信、電話錄音、聊天記錄及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且處于分居狀態的相關證據。
5.能夠證實夫妻雙方已實際分居的證人證言,然而鑒于證人與夫妻中的一方可能存在利害關系,且分居乃屬夫妻“家務事”范疇,故單憑證人證言恐難以令法院采信,仍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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