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需要的材料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8-28 13:16:21
關于協議離婚所需攜帶之相關證件,主要包括戶口簿、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證)、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之結婚證書、詳細闡明夫妻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離婚協議書、詳盡闡述名下財產及債務狀況的相關證明文書、若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時,還需提交子女相關情況資料以及近期拍攝的相同背景的正面彩色單人照兩張,此外,還可能因地區要求或案件特殊性而需要提供額外的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通常情況下,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協議離婚并不會令各方查詢彼此的個人資產狀況。
這是由于協議離婚的基礎在于當事人之間就所持有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進行分配達成了共識和一致看法。
然而,當其中一方試圖在簽訂離婚協議之時故意隱瞞其實際擁有的財產時,一旦被另一方察覺,便有權在離婚后提起相關爭議,主張分割因婚姻關系締結期間得到但在當時并未明示的財產。
關于如何查詢雙方的個人財產狀況,這通常會涉及到在離婚訴訟期間,單方面或者雙方共同請求審判員許可獲取對手方的銀行賬戶流水及存款余額,以實現公開公正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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