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如何行使解除權?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28:40
由于余先生與妻子平時都要上班,無暇四處找房,便委托中介公司尋找合適的買主和房源。
中介公司很快為余先生找到了賣家韓先生和買主譚女士。余先生在與譚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多次強調自己需要用賣房的錢來購買另一套房屋,所以要求譚女士一定要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譚女士也一再保障會按時付款。并且雙方約定如果譚女士逾期付款超過10天,余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譚女士當場交付了定金30 萬元。
在與譚女士簽訂合同后,余先生與韓先生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譚女士的付款日期晚15天。同時余先生在合同簽訂后也向韓先生交付了定金30萬元。
譚女士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給了余先生首付款50萬元,,但之后的房款譚女士一直以資金緊張遲遲未支付。余先生與韓先生約定的付款時間就要到了,但譚女士還是沒有任何要付款的跡象。
正在余先生焦急萬分之時,余先生的妻子提醒余先生道:“你不是與譚女士約定她逾期10天不付款,你就可以解除合同嘛,現在已經超過10天了,合同就解除了啊。”余先生聽完,頓時喜上眉梢,心想:對啊,我與譚女士的合同已經解除了,可以再將房屋出售或者抵押貸款啊。
于是余先生將房屋抵押貸款用于支付韓先生的房款,雙方也順利辦理了過戶手續。
就在余先生一家歡歡喜喜搬進新家的第2天,余先生收到譚女士寄來的律師函,要求余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不久之后,譚女士一紙訴狀將余先生告上了法庭。
是譚女士違約在先,還要求我支付違約金,明明是惡人先告狀嘛。信心滿滿的余先生卻在一審中敗訴。
明明是譚女士違約,為什么自己反而成了違約方?百思不得其解的余先生找到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松,希望李律師幫助其解答心中的疑惑。
律師分析:
李松律師聽完余先生的講述后指出,余先生確實已經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譚女士與余先生在合同中約定,譚女士付款遲延滿10天,余先生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約定,余先生在譚女士付款延期滿10天后,就享有了合同的解除權。但不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合同就自動解除。而是余先生享有選擇權,即余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余先生選擇解除合同,則應當通知譚女士,合同自通知到達譚女士時解除。如果譚女士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余先生并未通知譚女士,即未行使合同解除權,則余先生與譚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遵守。
余先生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已經構成違約。
譚女士同樣構成違約
本案中,余先生沒有行使解除權,雙方的合同仍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譚女士延期付款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同樣構成了違約。因此,余先生可以依據合同要求譚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醒: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或者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待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時,《合同法》還規定了以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提醒大家,《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因此,解除權人應當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利,避免因時間屆滿而喪失權利。
此外,合同簽訂之前,合同履行過程以及產生糾紛后,應當及時向法律專業人員咨詢,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尋求合法的救濟途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