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應該注意什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12-09 14:21:05
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
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
(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系);
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
1、合同全部義務履行,租期屆滿而未續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違約,對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租、換租或進行非法活動;
(3)承租人無故空置房屋不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
(4)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購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賣、贈與、繼承(僅導致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與新房主產生新的租賃關系);
6、雙方協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