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11-02 21:30:19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這條規定,即便未約定違約金守約方依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但是損失的確定需要守約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的賠償主要可以分為遲延履行的損失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損失賠償。
關于遲延履行的損失賠償問題,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提的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即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未付房款或者按照已付房款的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來賠償損失。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這條規定,即便未約定違約金守約方依然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但是損失的確定需要守約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的賠償主要可以分為遲延履行的損失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損失賠償。
關于遲延履行的損失賠償問題,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提的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即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未付房款或者按照已付房款的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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