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農村房屋可以分割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9-09 23:14:28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于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于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于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訴訟中,房屋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首先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于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
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于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屬于購買、受贈、繼承取得的農村房屋,在離婚分割時,應注意房屋的產權是否轉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