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期不得超過上手租期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3-10 21:47:07
東莞虎門律師事務所、東莞虎門房產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法律并沒有規定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歸為無效。
1、申請人的資格。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 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3、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 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法律并沒有規定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歸為無效。
1、申請人的資格。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 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3、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應載明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要求和申請人簽名、申 請日期以及通訊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委托申請的,須遞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所委托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