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管轄地如何約定
作者 cc 瀏覽 發(fā)布時間 2020-02-28 21: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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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司法解釋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做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明確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情形。但是并沒有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范圍,也不屬于上述法條規(guī)定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范疇。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該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jù)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司法解釋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做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明確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情形。但是并沒有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范圍,也不屬于上述法條規(guī)定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范疇。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該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jù)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