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區別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1-16 15:12:38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事務所、東莞虎門房產律師
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售人,買售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商品房銷售的方式之一,與商品房現售相比,有以下區別:
1、房屋標的在出賣時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設中尚未竣工;
2、預售商品房大多是房產商已確定的地段、樓房、面積及輔助設施而標明每平方米的房屋價格,購買者只是按房產商所表述的種種條件而在其中選定;
3、預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為,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
4、在程序上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予公證。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司法解釋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明確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情形。但是并沒有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范圍,也不屬于上述法條規定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范疇。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該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售人,買售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為重要的憑證,是確定開發商和消費者權利義務的依據。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商品房銷售的方式之一,與商品房現售相比,有以下區別:
1、房屋標的在出賣時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設中尚未竣工;
2、預售商品房大多是房產商已確定的地段、樓房、面積及輔助設施而標明每平方米的房屋價格,購買者只是按房產商所表述的種種條件而在其中選定;
3、預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為,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
4、在程序上買賣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予公證。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司法解釋對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做了更為細致的規定,明確了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情形。但是并沒有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納入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范圍,也不屬于上述法條規定的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范疇。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該屬于哪個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