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合同期滿不續簽有賠償么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0-16 14:59:12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雇傭合同到期時,與用人單位就續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此時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呢?這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若在雇傭關系延續期間,用人單位保留或提升了原有的勞動待遇水平,但勞動者仍拒絕續簽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將無權申請經濟補償;
反之,假如用人單位在續約的過程中降低了原有的勞動待遇標準,而勞動者也因此決定不再續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僅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還需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雇傭合同到期時,與用人單位就續約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此時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呢?這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若在雇傭關系延續期間,用人單位保留或提升了原有的勞動待遇水平,但勞動者仍拒絕續簽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將無權申請經濟補償;
反之,假如用人單位在續約的過程中降低了原有的勞動待遇標準,而勞動者也因此決定不再續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僅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同時還需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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