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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了購房合同交了定金不買了能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1-08 10:07:27

    當然可以選擇退房,然而在此過程中通常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購房人因自然災害、社會動蕩、相關政策調整等成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因素以及開發商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導致其被迫提出解除購房合同時(例如開發商未能按規劃建設房屋,亦或延遲交房超出合同約定時限),購房人有權根據購房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予以解約,而且在此情況下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此外,您還可嘗試與開發商進行充分協商以達成解除購房合同的共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購房人無合法或合同事先約定的解約權利,那么此時解約視為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們建議您通過以下途徑來妥善處理困境:

    1.仔細查閱購房合同中是否對類似情形有所約定,也就是明確是否賦予了購房人此時解除購房合同的權利;

    2.積極與開發商展開和解談判。

    若購房人于支付款項等環節確實面臨困難,通過保持良好溝通,同時向開發商支付適當的補償費用(包括開發商已支付的所有印花稅等人頭費等支出)或違約金,多數開發商都是愿意協商解決問題,同意解除購房合同的。

    總而言之,購房者能否成功退房關鍵在于是否滿足法定或合同預先設定的退房條件,而非單憑是否繳納全額或部分房款作為決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定金能否予以退還的問題,需要依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由于開發商方面的過失行為,如未能獲得預售許可證書或者房屋本身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等狀況,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您是有權利向其提出要求,將所繳納的定金翻倍返還的。然而,倘若主要責任在于您個人,并且在購房過程中發生了任何變化導致您無法履行購房合同,則通常情況下,定金是無法被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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