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刑事案件批捕到公訴要多久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2-20 18:21:44
一般批準逮捕的話,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8個半月。 視案情而定。最短3個半月。沒有被發回補充偵查 的情況下。當然我這是對涉嫌犯罪的整個訴訟前段。
批捕之后是逮捕(37天內, 然后等待檢察院審查(時間視案件復雜程度而定,再起訴檢 ,最后才開庭。
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以下給出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自治區。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可以延長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批捕之后是逮捕(37天內, 然后等待檢察院審查(時間視案件復雜程度而定,再起訴檢 ,最后才開庭。
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以下給出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自治區。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可以延長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