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檢察院最多幾天批捕?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2-20 18:22:06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辦案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
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
二、如果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那么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對于不應當追訴的,應當立即釋放在押嫌疑人;
對于應當追訴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辦案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
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的:
6、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
7、法院審理階段,檢察機關認為需要延期審理的期限。
二、如果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那么公安機關在接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對于不應當追訴的,應當立即釋放在押嫌疑人;
對于應當追訴但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