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是怎樣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2-12 16:05:04
自首和立功是兩個刑法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自首需要具體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大條件,而立功需要具備時間、行為等四個條件,以下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自首和立功的相關內容。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構成自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自動投案
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
二、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實施了犯罪行為。
2.時間條件。量刑情節的立功時間為犯罪成立之后至判決、裁定生效前的時間段。
3.行為條件。
第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第二,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
第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第四,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第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行為。
4.須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要有效地使犯罪活動停止。如勸說他人停止犯罪活動,但未能使犯罪活動停止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他人犯罪活動”是否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并認定為有罪,無論阻止的是犯罪的任何形態,也無論法院是否已經對這一犯罪定罪量刑,只要阻止的是審判組織認可的犯罪活動,均可認定為立功。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要能捕獲該犯罪嫌疑人。只要協助司法機關把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無論該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定罪判刑,均不影響對協助者立功行為的認定。
對“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需要經過調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