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3-15 13:22:31
什么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什么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八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3、盲人。
4、又聾又啞的人。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款是對那些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如何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