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不起訴的內容包括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3-09 16:02:35
一、不起訴的概念。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二、不起訴的種類。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根據刑訴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是針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情形。
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刑法第十條: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刑法第二十二條: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6、刑法第二十七條: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刑法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8、刑法第六十七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刑訴法中對不起訴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不起訴)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存疑不起訴)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