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序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0-24 15:57:25
面對法院批準逮捕的情況,執行逮捕的機關是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法律體制,逮捕權專屬于公安機關,而檢察院和法院則分別享有批捕權和在某些情況下的決定逮捕權。
具體而言,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時,可自行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也有權決定逮捕。
無論是由檢察院批準還是法院決定逮捕,其執行權均歸屬于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程序時,需嚴格遵循法定步驟。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并立即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在執行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要求其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
若被逮捕人拒絕簽字或按手印,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逮捕后,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應在24小時內對被逮捕人進行訊問,如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立即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并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
這一系列程序確保了逮捕執行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體制,逮捕權專屬于公安機關,而檢察院和法院則分別享有批捕權和在某些情況下的決定逮捕權。
具體而言,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時,可自行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也有權決定逮捕。
無論是由檢察院批準還是法院決定逮捕,其執行權均歸屬于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程序時,需嚴格遵循法定步驟。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并立即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在執行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要求其在逮捕證上簽名或按手印。
若被逮捕人拒絕簽字或按手印,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逮捕后,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應在24小時內對被逮捕人進行訊問,如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立即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并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
這一系列程序確保了逮捕執行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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