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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準逮捕怎么通知家屬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10-15 17:25: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會以紙質書面的形式告知家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后,是會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家屬的。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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