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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證據檢察院能批捕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7-12 22:00:50

    一、沒有證據檢察院能批捕嗎

    一般而言,不能作出逮捕決定。當證據不足或無有效證據支持時,人民檢察院會依法拒絕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需對公安機關提出的批準逮捕申請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決策。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應依法不予批準逮捕。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有義務向公安機關解釋不予批準逮捕的原因。若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取證,人民檢察院也應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批準逮捕通常被理解為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請求的批準。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認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相關案件資料及證據一并提交至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沒有證據的案件怎么處理

    在缺乏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該案件可進行補偵工作以尋求真相關信息和證據。

    然而若證據已經足夠,闡明涉事人并未觸犯法律法規,則應轉由公安部門進行合法處理。

    相反地,若相關證據表明涉事者已構成犯罪,則此案將被將相關可靠證據轉交至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并辨別起訴與否。

    倘若在確實努力收集的情況下仍無法獲取的關鍵證據,則進行不起訴處理為最終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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