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條件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7-08 13:24:06
一、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條件
具有潛在再次犯案之嚴重可能性,亦或有意進行自我傷害乃至逃亡者;
存在威脅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甚至社會安寧的明確風險之人;
具備銷毀、篡改證據,影響證人作證或者進行串供行為之能力者;
對受損者、舉報者、揭發者等可能進行報復之人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轉逮捕意味著什么
在刑事拘留轉化為逮捕之后,通常情況下接下來將面臨著將要進行的刑罰判決這一階段。
但需要明確的是,這兩者之間并無必要關聯性。
因為,在這期間還存在著一道關鍵環節——即審查起訴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基于法定原因如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或被告人自愿自首等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即使對被告人提起訴訟,也可能因為最后收集到的證據不夠充分也而無法得到刑罰處理。
此時便會產生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以及酌情不起訴這三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具有潛在再次犯案之嚴重可能性,亦或有意進行自我傷害乃至逃亡者;
存在威脅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甚至社會安寧的明確風險之人;
具備銷毀、篡改證據,影響證人作證或者進行串供行為之能力者;
對受損者、舉報者、揭發者等可能進行報復之人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轉逮捕意味著什么
在刑事拘留轉化為逮捕之后,通常情況下接下來將面臨著將要進行的刑罰判決這一階段。
但需要明確的是,這兩者之間并無必要關聯性。
因為,在這期間還存在著一道關鍵環節——即審查起訴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基于法定原因如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或被告人自愿自首等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即使對被告人提起訴訟,也可能因為最后收集到的證據不夠充分也而無法得到刑罰處理。
此時便會產生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以及酌情不起訴這三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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