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受理刑事拘留多久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4-07-12 21:59:58
一、立案受理刑事拘留多久
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被拘留者的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
然而,在常規情況下,若公安機關決定對某名被拘留人員進行逮捕,則應在其被拘留之日起三日內,填妥相關法律文件并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審查申請。如存在特殊情況,批準審查的時間可順延一日至四日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立案受理后多久開庭
在法定原則下,訴諸司法后何時進行審理并無明確固定期限,主要取決于案件本身的紛繁復雜程度。
以普通程序為例,自立案之刻起,應在為此后六個月內完成審結。
若因特殊情形需作延期處理,必須得到本院院長批準,可再次延長最多六個月。
如還需繼續延時,則須向上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獲得批準。
至于采取簡易程序來審理的案件,從立案之日起,相應的審結期限則為最低三個月。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被拘留者的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
然而,在常規情況下,若公安機關決定對某名被拘留人員進行逮捕,則應在其被拘留之日起三日內,填妥相關法律文件并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審查申請。如存在特殊情況,批準審查的時間可順延一日至四日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立案受理后多久開庭
在法定原則下,訴諸司法后何時進行審理并無明確固定期限,主要取決于案件本身的紛繁復雜程度。
以普通程序為例,自立案之刻起,應在為此后六個月內完成審結。
若因特殊情形需作延期處理,必須得到本院院長批準,可再次延長最多六個月。
如還需繼續延時,則須向上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獲得批準。
至于采取簡易程序來審理的案件,從立案之日起,相應的審結期限則為最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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