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證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33:59
虎門刑事律師非法取證得到的證據是得不到法律的認可的,可能還會涉嫌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等侵權行為。
非法證據等于不合法證據嗎
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常有觀點認為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例如,在庭審中有辯護人提出控方提供的證言詢問地點不在辦案單位和證人所在單位等法定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排除。刑訴法確實對詢問證人地點做了明確的規定,未在法定地點詢問,可以說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是否合法性存在問題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呢?從字面意思看,非法就是不合法,非法證據與不合法證據的意義相同。這也可以看作是廣義上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即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它包括以下四種情形:第一種是提供、收集證據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例如,鑒定人超越鑒定資質出具的鑒定意見。第二種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例如訊問筆錄上缺少偵查人員的簽名。第三種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證據。例如訊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權利義務。第四種是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證據。例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虎門刑事律師
排除規則所講非法證據是否包含上面提到的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所有證據?這個問題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來判斷。該條文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非法證據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非法言詞證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一律予以排除。二是非法實虎門刑事律師物證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該類證據采用的裁量排除原則。即需要同時符合三種情形才能認定為非法證據:一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三是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予以權衡判斷。虎門刑事律師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僅指上述廣義“非法證據”中的第四種,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對于該種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據。對于取證主體、證據形式或取證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屬于瑕疵證據,可以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最終由司法機關綜合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裁量是否采信。
非法證據等于不合法證據嗎
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常有觀點認為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例如,在庭審中有辯護人提出控方提供的證言詢問地點不在辦案單位和證人所在單位等法定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排除。刑訴法確實對詢問證人地點做了明確的規定,未在法定地點詢問,可以說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是否合法性存在問題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呢?從字面意思看,非法就是不合法,非法證據與不合法證據的意義相同。這也可以看作是廣義上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即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它包括以下四種情形:第一種是提供、收集證據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例如,鑒定人超越鑒定資質出具的鑒定意見。第二種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例如訊問筆錄上缺少偵查人員的簽名。第三種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證據。例如訊問犯罪嫌疑人未告知其權利義務。第四種是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證據。例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虎門刑事律師
排除規則所講非法證據是否包含上面提到的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所有證據?這個問題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來判斷。該條文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非法證據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非法言詞證據。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一律予以排除。二是非法實虎門刑事律師物證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該類證據采用的裁量排除原則。即需要同時符合三種情形才能認定為非法證據:一是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三是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予以權衡判斷。虎門刑事律師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僅指上述廣義“非法證據”中的第四種,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對于該種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據。對于取證主體、證據形式或取證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屬于瑕疵證據,可以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最終由司法機關綜合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裁量是否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