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證言能做為證據使用嗎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7-07-19 09:35:52
英美證據法還專門對一些證據的關聯性作了限定,大體包括以下的內容:
1、有關被告人的品格沒有關聯性,但存在某些例外:
(1)如果被告人提出有關其本人的品格證據,那么控方可以虎門刑事律師提出相反的品格證據進行反駁;
(2)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證據不受相關性規則的限制;
(3)如果提出品格證據的目的不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而是為了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
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關聯性,但庭審中如果出于準確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
(1)如果被害人主張在犯罪過程中是無過錯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對意見,虎門刑事律師這時可以允許被告人提出有關
被害人品格和行為的證據,作為證明當時被害人的行為與其品格存在一致性的重要佐證;
(2)控方也可以提出維護被害人的品格證據,但必須在被告人對這一問題提出相關證據后,對方可提出相反的證據;
(3)在性犯罪案件中,有關被害人過去性行為方面的名聲或評價不具有關聯性;
3、被告人的前科或先前的類似行為一般不具有關聯性,除非它構成被指控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4、特定的訴訟行為。譬如:曾作過有罪答辯,后來又撤回;虎門刑事律師
5、特定的事實行為。
如事件發生后某人實施補救措施的事實就不得作為該人對此事件實負有責任的證據加以采用。
民事案件當中搜集到的證據,肯定是要與案件有關聯的,即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同時這也的證據還必須要求合法,是真實而不是偽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