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期限問題
作者 cc 瀏覽 發(fā)布時間 2017-07-19 09:33:29
1、法律根據(jù)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虎門律師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nèi)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2、區(qū)別 檢察院 公安 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竄、多次、結(jié)伙作案) 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樣 批捕前總共刑拘期限 7+7=14日 7+7=14日或7+30=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