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辭職的補償標準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5-03-04 12:59:53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如未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可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準。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且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則可能構成違法,需承擔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的書面離職,則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即可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不過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且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則可能構成違法,需承擔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的書面離職,則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即可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不過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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