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超一個月未簽合同賠償標準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5-02-19 15:16: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習這種情況下,如果實習不屬于勞動關系(比如在校生實習等情況),一般不適用上述關于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賠償規定。但如果實習性質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簽訂合同,從第二個月起需支付雙倍工資,支付期限最長可達十一個月。
要確定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關鍵看實習人員是否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工作等。你需進一步明確實習性質,以便準確判斷能否主張相應賠償。
未畢業大學生簽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分情況判斷。
如果是尚未畢業的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此時簽訂的勞動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一般按勞務關系處理。
但如果大學生已基本完成學業,且是以就業為目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知曉其未畢業的情況,該勞動合同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比如一些大四學生,課程基本結束,進入單位實習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崗位、薪資等內容,這種合同受法律保護。總之,關鍵看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及簽訂合同的具體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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