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7-05 18:00:32
(一)對于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ǘ⿲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ㄈ⿲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ㄋ模⿲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ㄎ澹⿲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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