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期限規定如何?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4-28 15:52:14
一、民事二審上訴期限時間規定
民事二審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請求調解;
7、自行和解;
8、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9、申請執行。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三)上訴期限為多少日?
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上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郵編和聯系電話;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五)如何遞交上訴狀?
當事人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逾期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何處理?
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后七日內,既不交納,又不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二審法院將作出裁定,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怎樣提交證據?
1、上訴人上訴時應隨狀提供有關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八)如何進行答辯?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抓住關鍵進行答復和辯駁。
(九)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4、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十)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二審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被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二審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十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l、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12)回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 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13)什么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