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10 17:04:13
何謂訴訟時效,在《合同法》上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學理上對訴訟時效有多種表述,一般可以歸納為兩類。第一類概念是: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時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第二類概念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這兩類學理概念所說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確定并不一致。前者隱含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可以行使權利之日”起算,而后者在概念中未說明訴訟時效起算點期間的問題。由于法律上對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沒有明文規定,學理上對訴訟時效又有爭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遇到涉及訴訟時效的合同案件糾紛,由于認識不同,同一個案件在不同的區域審理,會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正確理解訴訟時效及其起算點對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權利被侵害”是一個事實判斷,具有客觀存在性。權利和侵害的含義是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基礎。
權利主要包含五個因素:
一是利益。一項權利的形成,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
二是主張。一種利益若無人對它提出主張和要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首先要有人對這利益提出主張,以明確利益的主體,進而要求實現這個利益。合同領域中,則要向對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對方何時付款。合同中有約定付款時間的,是權利人預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沒有約定時間的,則需要提出要求。
三是資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憑據,其也是法律對某種權利的承認,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等。
四是力量。包括權威和能力又法律來賦予權威的利益、主張或資格,稱為法律權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護而產生權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時權利主體還要具備享有和實現其利益、主張的實際能力或可能性即訴訟行為能力。
五是自由。通常指權利主體可以按照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不受外來的干預或脅迫,權利上的自由是權利人按其個人的意志去行使權利或處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