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合同生效的時間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3-12 2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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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在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方面,存在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分,我國《合同法》奉行到達主義: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 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里所說的到達,應該是指要約 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接觸、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達受要約人的手中。要約的存續時間應該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應按此期限計算;而 在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時,如果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 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在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方面,存在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分,我國《合同法》奉行到達主義: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 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里所說的到達,應該是指要約 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接觸、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達受要約人的手中。要約的存續時間應該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應按此期限計算;而 在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時,如果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 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