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與實際控制人有什么關系呢?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05 16:53:00
一、公司法人與實際控制人有什么關系?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用語 應該叫“法定代表人” 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 與實際控制人是兩個概念 對公司而言 實際控制人是指對企業有控制權的單位或個人 如果是國有企業 那最終實際控制人就是對該企業行使出資權的那一級國資委 如果是民營企業 那實際控制人就是最終能控制企業的那個自然人個人
比如 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總經理或董事長甲 但該企業的控股股東是乙公司 乙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自然人丙 那丙就是A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如果是控股結構比較簡單的企業 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就可能是一個人 比如A企業就是由自然人甲控股的 那甲是實際控制人 很可能也出任董事長或總經理 做法定代表人。
二、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主體與認定程序
(一)行政認定主體—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規定,如果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未被披露,上市公司可以行使調查權。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作為被監管的主體是缺乏相應的強制力,調查的效果和結果可能不盡人意。因此,借助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政權力來進行調查勢在必行。然而,現有立法并未對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行使認定權進行內容有效,程序規范的制度設計。以香港的《證券與期貨條例》及美國《投資公司法》為例,都有關于財政司調查上市公司控制人權力的立法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行使認定權的規定。我國借鑒上述兩部法律可以進行如下的制度安排和設計。1.啟動的主體香港《證券與期貨條例》規定的啟動主體有三類:一是財政司司長可以啟動調查程序;二是某上市法團的成員可以申請財政司司長進行特定范圍的調查,三是符合《公司條例》第142條規定人數的成員或達到一定的持股數目,則可以依據合理理由申請范圍更為寬泛的調查。美國《投資公司法》則規定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自行認定,也可以依利益相關人申請而認定,并且在《投資公司法》中對利益相關人的范圍規定相當寬泛,涵蓋了關聯人、投資顧問、承銷商、法律顧問及其合伙人、雇員、債權人等。參照上述立法例,我國可將啟動主體的范圍設計為證監會、上市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等。2.啟動的事實與理由香港《證券與期貨條例》僅規定啟動的事實和理由為“合理理由”,并未具體指明內容。由于需要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很多,如申請上市、持股變動、上市公司收購、關聯交易等,如果將所有情形均具體列明或者窮盡是不現實的。因此,讓證監會行使行政裁量權對申請認定的理由是否合理加以確定,具有更可行的現實意義。3.認定的公示、期限與效力美國在《投資公司法》中規定期限是在60日內,并且以發布命令的形式做出認定進行公示,未獲得許可的申請所提議的認定結果,在法律上被視為有待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最終認定。根據該種立法例,我國可規定證監會經過調查,對認定的結果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示。認定的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各方權益處于不確定和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市場監管和經濟發展。基于此,期限以60日為宜,特殊情況經證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30日。證監會做出認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和社會公信力,相關信息的披露義務人須根據認定結果進行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認定的結果不服,可在知道該認定結果的3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司法認定主體—各級人民法院目前實踐中,實際控制人的涉案類型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從事關聯交易或關聯擔保損害公司利益領域。并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