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義務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4-17 2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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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款所累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新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勤勉注意義務的規定,體現在7個方面:
1、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股東應當簽字;
2、第46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少于法定人數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職務;
3、第49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4、第56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簽字;
5、第113條規定,董事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且委托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的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6、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不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款所累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新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勤勉注意義務的規定,體現在7個方面:
1、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股東應當簽字;
2、第46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少于法定人數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職務;
3、第49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4、第56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簽字;
5、第113條規定,董事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且委托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的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6、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不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