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3-26 23:06:34
虛假訴訟罪是我國設立較晚的罪名,就是為了針對那些在法庭弄虛作假,捏造事實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犯了虛假訴訟罪的當事人情節嚴重的刑期是三年起步。那么虛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接下來大家閱讀并了解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虛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一)立案
虛假訴訟罪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情節嚴重
如果涉及惡意訴訟,法院在查實后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根據規定,一方當事人企圖通過訴訟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經查實依法構成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虛假訴訟的認定,要根據造成的損失,已經其要達到非法目的的數額等情況進行認定。
虛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二、虛假訴訟的捏造事實怎么理解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 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或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三、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一、虛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一)立案
虛假訴訟罪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情節嚴重
如果涉及惡意訴訟,法院在查實后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根據規定,一方當事人企圖通過訴訟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經查實依法構成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虛假訴訟的認定,要根據造成的損失,已經其要達到非法目的的數額等情況進行認定。
虛假訴訟如何立案,虛假訴訟罪的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二、虛假訴訟的捏造事實怎么理解
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 并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或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三、虛假訴訟罪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