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具體表現是怎樣的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5-28 16:33:45
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規定,就是指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數罪的,除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刑罰之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數罪并罰執行刑期的具體表現是怎樣的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巨貪蔣艷萍,因受賄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并,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三、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并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并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