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異同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5-08 16:10:01
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完全仿造銀行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確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是指行為人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引起麻煩,受到追究,在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辦所謂的“基金”或“基金會”等,再以此名義“合法”地吸收公眾資金以開展所謂活動,還有的以吸收投資,擴大企業再生產為名,無固定利率,年底分紅,實際許以高出銀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眾存款。后者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額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已獲利,獲利數額大小,甚至虧損,資不抵債,都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只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構成犯罪。后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按照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正確界定兩罪的異同,在審判實踐中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如某鎮信用社通知被告人姚某撤除三松儲蓄所后,被告人姚某以出具加蓋有“星湖村副業隊的”印章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儲蓄存款憑條的方式,先后向某鎮三松、星湖村委等地36戶村民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30多萬元,然后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造成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7萬元。本案中,姚某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