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開庭審理期限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3-07 17:43:54
在正常情況下,3個月之內就會安排開庭時間的,并且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二審終審制。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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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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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死刑判決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必須報請最高法院核準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對其再行上訴或者按二審程序提起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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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ㄒ唬┍桓嫒、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ǘ┍桓嫒吮慌刑幩佬塘⒓磮绦械纳显V案件;
。ㄈ┤嗣駲z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