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3-07 17:42:41
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就本案而言,現在案件已經在二審法院審查過程中,那么當事人一方提出財產保全,應當是由二審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體實施的法院則是由二審法院依職權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