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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期間能不能成立累犯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2-05 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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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的執行在性質上如果屬于刑罰的執行,那么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后可以成立累犯。

      首先,從累犯制度本身來看:由于累犯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對累犯從重處罰以達到罪責刑相一致并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但這是法官根據已然的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推斷出來的。

      這一推斷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國刑法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滿后五年內又犯嚴重的故意犯罪,一方面說明關于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推斷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給了犯罪分子寬大機會的情況下,犯罪分子仍然故意犯罪,積極違抗法秩序,恰恰說明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從累犯制度與數罪并罰制度協調的角度來看: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越在緩刑考驗期的后期犯新罪,犯罪分子所實際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可以實現數罪并罰制度和累犯制度有機銜接。

      最后,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緩刑執行完畢后也可以成立累犯。例如,根據日本刑法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再犯新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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