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0-02-05 16: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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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立功情節,可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立功的主體僅適用于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講,罪犯親屬、朋友即使實施了立功的一些行為,也不能視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現,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偵查、起訴、審判到勞改的任何一個階段,在這些階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現成立,均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立功的時機看,只適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滿釋放前這一階段,超過這一時期則不能作為刑法的立功主體。因此正確區分立功的主體,是認定立功的前提條件。
2、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愿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者的動機,刑法及司法解釋上未加以限制,這也就是說不論犯罪分子出于何種動機,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現,并且達到預期的后果,即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是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尋釁滋事被逮捕后,在關押期間又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三起搶劫的犯罪事實,對此,只能認定其自首而不能認定立功。
4、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系。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并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事實與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不一致或者偵破的是其他類型案件,則不能認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立功情節,可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立功的主體僅適用于犯罪者本人,沒有犯罪的人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立功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講,罪犯親屬、朋友即使實施了立功的一些行為,也不能視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現,其法律后果犯罪者本人不能享有。但立功可以存在于偵查、起訴、審判到勞改的任何一個階段,在這些階段中,罪犯如果立功表現成立,均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立功的時機看,只適用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刑滿釋放前這一階段,超過這一時期則不能作為刑法的立功主體。因此正確區分立功的主體,是認定立功的前提條件。
2、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愿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對于檢舉、揭發者的動機,刑法及司法解釋上未加以限制,這也就是說不論犯罪分子出于何種動機,只要犯罪分子有立功的表現,并且達到預期的后果,即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但是必須與本犯罪分子的罪行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如王某因尋釁滋事被逮捕后,在關押期間又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三起搶劫的犯罪事實,對此,只能認定其自首而不能認定立功。
4、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系。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線索,經公安機關偵查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相一致,并使被檢舉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事實與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不一致或者偵破的是其他類型案件,則不能認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