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適用哪國法律的規定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26 17:46:51
離婚的程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可而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是指雙方婚姻關系經由法院訴訟程序而解除。
《民法通則》僅規定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的法律適用這種情形,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單一標準,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該條擴大了涉外婚姻的主體范圍,不再限定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只要屬于涉外離婚案件,離婚都適用法院地法。
《法律適用法》對涉外離婚作了新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適用的前提是法院對案件具備管轄權,但如果涉外離婚案件由法院進行了管轄,進入了訴訟程序,就必然要適用到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的法律適用規則,而《法律適用法》中第二十六條關于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在涉外離婚訴訟案件中將變得幾無適用的空間,它更多的是在其他的司法程序中涉及對協議離婚效力認定上得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