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證據之書證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18-02-26 17:45:13
民事訴訟證據是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后,向法院提交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材料。證據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民事證據有八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其中,書證是一種重要證據。
一、書證的概念及特征
書證通常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特征表現在:第一,書證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的事實;第二,書證通常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第三,書證的真實性較強,不易偽造。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租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用電器發票等。例如,結婚證是用文字記載著男女雙方的年齡、性別、結婚的時間、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等。
二、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三、書證的證據力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書證是真實的;二是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要證明的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在北京金劍離婚律師網北京離婚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例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租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未加蓋公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因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提交的書證應與其他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幾率也會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