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3-10-09 20:15: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房屋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抵押人轉讓房屋的權利;
2.抵押權人在未能如期償還債務,可依法行使抵押權;
3.抵押人轉讓房屋時應履行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房屋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抵押人轉讓房屋的權利;
2.抵押權人在未能如期償還債務,可依法行使抵押權;
3.抵押人轉讓房屋時應履行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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