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逾期交房的,如果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則買方有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賣方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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