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合同糾紛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作者 cc 瀏覽 發布時間 2022-01-20 18:10:22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房屋買賣糾紛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選擇訴訟的,通常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縮短至三個月。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律師、東莞虎門刑事律師
房屋買賣糾紛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選擇訴訟的,通常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縮短至三個月。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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